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休产假后原岗位被替代,员工拒绝调岗,法院会怎么判?

来源:人力葵花 时间:2023-03-29 作者:曲江人才港 浏览量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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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概要




2016年3月21日,袁某入职H公司,劳动合同约定袁某担任的工作岗位为大客户销售经理,工作地点为北京。


2017年1月22日,袁某因怀孕开始休假,后生产一女。


2017年10月9日,袁某返回H公司工作。次日,H公司安排袁某担任销售经理,负责接待中小旅行社。袁某拒绝此安排,要求从事大旅行社的接洽。2017年10月12日,H公司以邮件方式再次通知袁某:“由于你离岗太久,为了保证公司业务不受影响,公司不得不安排人员替补你原来担任的大旅行社销售经理岗位工作,现在公司在北京唯一空缺的岗位是中小旅行社销售经理一职,经公司管理层商量,公司同意停止对外招聘,将此岗位提供给你,薪资不变。.......由于这是公司目前能提供给你的唯一岗位,向你表明,若你不接受的话,只能走协商解除了,你表示理解和认同,协商解除的方案如附件.....”


2017年10月16日,H公司再次邮件袁某,询问其是否接受中小旅行社销售经理工作安排,如既不接受岗位安排亦不接受协商解除,公司将出具解除通知函。


2017年10月17日,袁某回复表示公司对其调岗不合理,且新岗位涉及外地市场经常出差,生活上无法接受这样的安排。公司没有给其选择,只提供袁某唯一的岗位。公司所说协商解除合同,并没有了解袁某意愿,只是单方面出具赔偿金,不接受无协商过程的协商解除,要求按原岗履行合同。


同日,H公司解除了与袁某的劳动关系,其中载明:“……鉴此,劳动合同无法履行,公司决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,自2017年10月17日起,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……”。


袁某不服,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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争议焦点





G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补偿或赔偿?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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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决结果





仲裁:撤销劳动合同解除通知,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期满。


一审:解除合法,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。


二审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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评 析





员工因病休、产假等情形可能需要长期缺勤而无法正常提供劳动,在此期间企业应依法保留双方劳动关系、并保障所涉员工相应的法定待遇。但同时,企业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,也不得不需要有人暂代职责、接替工作,而待该员工回岗工作后,其原有岗位已无空缺,因此较容易引发双方的争议;本案便系因袁某产假结束后原岗位已无空缺而最终导致争议,相应这也难免成为令企业头疼的一大问题。


那么,原岗位确实已经被其他人取代或已经不存在了,能否为员工进行调岗?如员工不同意的,企业又该如何处理?我们认为,企业进行岗位调整的情形原则上可以分为三种:1)协商一致调岗;2)法定情形调岗;3)基于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的调岗。


法定调岗情形主要包括医疗期满无法从事原工作的、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的、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等。本案中,袁某显然不构成前两种情形,而H公司在多次与袁某沟通、进行协商调岗并为其提供协商解除方案无果后作出解除决定,并在其中载明系因“劳动合同无法履行”,虽然没有明确,从表述上似乎是以《劳动合同法》第40条规定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,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,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,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”作为最终的解除理由。


首先,根据《关于


其次,我们认为,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,但用人单位行使其用工自主权、对员工进行岗位调整亦无可厚非。而最为关键的因素是,即便是基于正常经营需要进行的调岗,也应该具有充分的合理性。实际上,对于调岗合理性的认定,虽然没有统一而明确的立法,但多地已有相关的规定或裁审口径。裁审机关主要考量以下几个方面:是否有提前的约定或规定;是否基于企业实际的经营需要;是否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带来不利变更,如薪资降低、交通不便等;是否具有侮辱性、歧视性等等。如能构成合理调岗这一合法性基础,那么员工即有义务服从企业正当的工作安排;如拒绝调岗的,企业亦有权行使违纪处分等管理行为。


本案中,袁某原来担任大客户销售经理,由于产假期间原岗位已由其他同事顶替,返回工作后已经无法再继续担任原岗位。H公司为维持该板块正常的业务经营而安排其他人员顶替确有必要,虽不能为袁某提供原岗位,但也为其提供了中小旅行社销售经理的职务,除了接洽的客户对象发生改变外,还是维持了同等的薪资水平,还为其提供了协商解除的补偿方案。可见H公司在此过程中的调整安排具有合理性及正当性,亦没有明显损害袁某的切身利益,对于此类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调整,员工应当予以服从。然袁某仍坚持返回原岗、也不接受协解方案,H公司在此背景下选择行使单方解除权,应属合法合理。


小编建议,企业在确有调整员工工作岗位、地点等需要时,应充分考虑调整的合理性,并与其积极协调沟通,谨慎选择处理路径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,最大程度降低违法风险、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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